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突发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取缔并拆除;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没收成品油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砂、石等, 鼓励公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处五千元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提高公众的大气环保意识,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已建成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露天焚烧秸秆的, 第十三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或者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提高煤炭洗选比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未对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减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的,应当采取综合利用、覆土绿化或者其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禁燃区内。
责令停工整治。
结合本市实际,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污染处理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责令停工整治。
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责令停产整治,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监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第二十八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原标题: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设置并规范使用有明显标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或者无许可证清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制定本辖区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等行业和公务用车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门窗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